《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模板公示

2022/08/31

《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模板公示

尊敬的理房通商户

您好!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向您提供支付服务,我公司现最新版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模板进行公示。请您仔细阅读《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模板的所有内容,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公司客服咨询。

 

                                                                                           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22831

 

 

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

    

    :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本协议包含《主协议》和《产品条款》两个部分,《主协议》必须签署,《产品条款》可根据乙方实际业务需要签署相应的条款,两部分内容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协议》产品条款不一致,以产品条款为准;《产品条款》未尽事宜,按《主协议》约定履行

甲方具有使用支付服务的需求,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互联网支付服务的企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主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当用户购买甲方的商品或服务或与甲方进行其他交易时,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支付服务向用户收取款项,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的费用标准、费用承担方式及服务费收取方式以本协议附件《商户信息表》或其他业务申请材料中甲方的申请和乙方按支付业务法规和乙方风控政策进行审查的结果为准。

二、特约商户入网登记、变更与审查

1. 甲方申请成为乙方特约商户,应如实登记甲方信息、实际业务类型和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供经营资质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运营网站ICP备案/许可号、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等,若甲方从事特定许可项目还应提供许可文件。甲方应保证上述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如甲方证明文件存在有效期的,应在过期前主动向乙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如甲方未在过期前向乙方提供新的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如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登记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变更,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变更材料。乙方有权视甲方变更的情况对甲方重新进行资质审查,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如甲方变更后资质不符合乙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甲方新增经营业务类型时,应提前向乙方报备。

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后,有权依据支付业务法规、行业协会、清算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和乙方风控政策对甲方进行资质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甲方提供支付服务。乙方的审查不免除或减轻甲方对其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时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文件资料。乙方有权根据调查结果重新审查甲方资质,有权单方调整、暂停向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如发现甲方资质不再符合乙方特约商户准入条件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4. 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营资质上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的服务。甲方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乙方有权重新核定服务收费标准并与甲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5.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乙方处登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的手机号和其他联系方式。甲方通过邮箱地址登录乙方商户门户或在线办理业务时,以及其他网络场景下,乙方通过注册邮箱验证甲方身份、与甲方进行信息交互或接收甲方其他操作指令。甲方应妥善管理和使用该邮箱,凡是使用该邮箱进行的身份验证、信息交互或其他操作,均视为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由甲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6. 甲方应妥善保管商户门户管理账号(用户名及密码),因管理账号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使用甲方管理账号在商户门户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的操作,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与法律后果。

三、业务开通与变更

1.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络支付接口或插件,乙方对其提供给甲方的网络支付接口或插件及相关支付页面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甲方接入乙方支付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信线路及相关费用(如有),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使用乙方网络支付服务开展的业务,应以用户可理解的方式展示网络支付业务流程;明确商品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明确网络支付常规功能的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费用等内容。

3. 在甲方符合开通条件时,乙方尽可能为甲方开通网络支付所能支持的所有银行卡,甲方不得拒绝受理所开通的银行卡;已开通的银行卡,如因发卡机构或其他原因停止开通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乙方申请关闭已开通业务类型或申请开通其他业务类型,由乙方重新进行业务受理和审查后为甲方办理。

5. 甲方应组织其支付业务受理工作人员接受乙方业务培训。甲方工作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对其进行培训。甲方应确保业务受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受理支付业务。乙方可以采取的培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培训、集中培训、网站或 APP 在线培训。

6. 乙方为甲方开通的支付业务仅限甲方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

7. 乙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可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四、交易受理与处理

1. 基于甲方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收付款需求而发起的支付交易,甲方应当按照支付业务法规、清算机构与发卡机构制定的规则,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和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支付交易,并接受乙方的指导和监督。甲方向乙方传递用户发起的支付交易指令,应保证操作正确无误和所传递交易指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乙方仅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和指令进行转接处理,不就该等交易数据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承担核实责任。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应遵守以下要求:

(1)甲方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乙方传送或接收乙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

(2)甲方应严格遵循乙方的操作规程和相关要求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得采用任何手段截获用户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代替用户提交订单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亦不得擅自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服务。

3. 甲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或对任何用户的合法交易人为设置障碍,不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4. 甲方应保证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支付交易,甲方应妥善保留相关电子交易数据和交易原始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和凭证,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五年。

5. 乙方可以向甲方查询支付业务情况,并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真实的交易情况,对于乙方提出的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的要求,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6.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可以对协议终止日起上溯至少24个月内的交易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

7. 乙方及发卡机构、清算机构、监管机构有权收集并合理使用甲方信息及甲方支付交易场景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场景下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有权将该信息和数据用于改善产品、风险控制、反洗钱、处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

8. 在甲方接受到乙方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应等待乙方明确反馈或主动向乙方确认指令处理状态,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支付指令或向用户确认收款。若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直接选择重新发送指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或擅自确认收款导致未成功扣收用户款项的,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9. 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支付服务提供方,有权对甲方就本协议下的交易活动进行合规监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政策要求、风险提示或指导意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规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若乙方拒绝甲方的交易和清算请求,或对交易和待结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消失,则乙方应恢复交易和结算,并对延迟结算或冻结的资金予以结算。

10. 甲方同意,发卡机构和清算机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当前述机构发现甲方疑似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时,前述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乙方对甲方设定交易限额、控制交易权限或拒绝甲方的交易请求或对相应交易款项进行延迟结算。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用户损失,前述机构与乙方有权根据自行判断,将延迟结算的资金赔付给用户。

11. 如甲方向乙方发起分账指令处分乙方其他商户(以下称被分账商户)的交易资金的,甲方应确保分账指令已获得被分账商户的有效授权,确保符合甲方与被分账商户的有关合作约定,否则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服务费用与交易资金结算

1. 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交易手续费等各项服务费用。甲方确认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的约定进行调整。

2. 如双方约定从交易资金中扣收的服务费用,如乙方未能足额扣收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给乙方。甲方逾期未付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交易资金中扣收逾期费用及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或暂缓交易资金结算并要求甲方支付。甲方次月可在乙方系统查询、下载、核对全月费用账单,若对数据有异议,需在交易发生的次月15日前且申请开票前提供相应证明,则以乙方出具的账单为准。甲方可根据月度账单在乙方系统中按月发起开票申请,乙方根据合作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率及甲方提交的准确、完整的开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公司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申请发票类型等),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应及时申请发票,超过3个月未申请发票的,乙方有权选择根据甲方在乙方系统中留存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甲方可在乙方系统中自行下载已开具的电子发票。

3. 甲方应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交易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结算账户信息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如甲方变更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的,应当以纸质文件和乙方认可的电子方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确认,乙方审核无误后,将交易资金结算至甲方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或甲方变更申请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而导致的相关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应每日核对支付交易结算资金,存在差错或不一致时应于交易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5.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应收的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甲方交易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差额付至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1)发卡机构退单;

(2)甲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多支付的款项或其他经甲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款项。

对因以上造成的乙方垫款,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6. 甲方交易资金扣除应付乙方各项费用后一般为T+1方式结算,即在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结算,如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

7. 如由第三方承担服务费用的,甲方授权乙方将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每笔交易的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支付方式、付款对象、收款对象等信息)提供给该第三方,以便该第三方核对服务费用及对账等需要

六、差错及客诉处理

1. 对经确认的差错或甲方需调整的账务,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差错业务处理服务,对于退货交易涉及的原交易手续费,若由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退款操作的,乙方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用,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如因甲方信息错误或虚假,证照过期、无效或虚假,操作不规范,交易违法、虚假,交易指令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存在问题,交易背景不真实,未按时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商品或服务交付有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乙方规定的情形,导致发卡机构退单、用户拒付或要求退款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结算该支付交易对应的款项,乙方已经结算的,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退还,乙方亦有权从甲方其他交易结算资金中扣除,若造成乙方或用户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额赔偿。

3. 对于退货业务,退货资金只能结算至交易发生的原支付渠道,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甲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乙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乙方;如甲方出现短款时,以乙方系统数据为准据实调整。因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进行差错业务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 当甲方与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争议纠纷时,应由甲方与用户直接解决,与乙方无涉。用户向有权机关、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或乙方投诉甲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妥善解决或采取完善补救措施,甲方未能及时解决的,乙方有权视情况中止/终止甲方开通的业务。

5. 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对用户的承诺或与乙方的约定等造成乙方或用户损失的,甲方应解决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等纠纷;若甲方怠于解决,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独立的判断直接从甲方的后续交易款项中扣取与上述损失金额同等的金额。甲方的结算款项不足以抵扣损失金额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向甲方追索剩余损失的权利。

七、风险防范

1. 乙方及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有权使用甲方信息,对甲方开展风险监控、审查和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风险状况的评估,采取调整甲方交易资金结算时限和方式、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服务等管理措施。

2. 甲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账户冒用、钓鱼网站等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当出现前述情形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要求乙方对客户损失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暂缓甲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并使用甲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未补足之前,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3. 甲方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客户进行套现、洗钱、刷单、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跑路”)等严重风险行为,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防范交易不真实、欺诈、盗刷、伪冒交易、用户否认交易、用户拒付、用户账户信息泄漏或错误的风险,及时解决用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4. 乙方只接受甲方自身发生的交易,甲方不得将网络支付接口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给本协议允许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不得将他人的交易假冒甲方交易使用乙方的支付结算服务;不得从事资金结算服务,不得向二级商户或其下游商户开展资金结算。

5. 乙方基于风险监控及调查结果,可以不定期向甲方提示异常交易,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限内就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并就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同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情形类似的异常交易,甲方未及时有效处理乙方风险提示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如发现甲方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乙方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 乙方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可不定期向甲方提示风险隐患和整改、优化建议,甲方应在整改、优化期限内配合乙方完成整改,甲方未配合实施整改或未有效实施整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 甲方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八、违约责任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一方雇员违反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另一方为挽回损失而采取相关措施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受损失方可以向违约方追索。

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拒绝甲方的交易和结算请求并对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情况严重时乙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1)甲方和/或甲方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赌博、涉黄、毒品、传销、盗取用户资金、电信诈骗、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窃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信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国家有权机关录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或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监管机构或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风险商户”、“套现高风险商户”;或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的;或无照、无证经营的;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或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上述纠纷或犯罪影响甲方正常业务经营。

(3)甲方虚构、伪造商户信息或材料,或假冒其他机构、个人的信息或材料申请成为特约商户;或实际停止经营,或登记地址不存在、联系不上;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被解散,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4)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违规操作,并拒不改正的: 1)将其他商户发生的交易,假冒为甲方受理的支付交易;2)拒绝受理已经开通的支付业务或要求用户支付手续费。

(5)利用本协议下资金收付服务从事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违反税收监管法规的行为;

(6)超出本协议范围和目的使用支付业务;

(7)无理拒绝或拖延乙方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拒绝配合调取交易证明材料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证明材料;

(8)实施有损乙方、卡组织声誉、利益行为的;

(9)经监管机构、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或乙方判断发生风险事件或交易异常的;

(10)甲方和/或甲方员工违反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11)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业协会、清算组织及其他监管要求,乙方在进行资质审核、交易分析或相关审查后有合理理由认定交易存在可疑之处,或乙方认为交易存在可疑之处但甲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12)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乙方业务规则的情形。

九、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文件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终止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终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双方对此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且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的。

十、知识产权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提供服务产品、软件的版权等,均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用户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数据安全与保密

1.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文件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与协议文件相关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或市场等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本协议终止后本约定仍持续有效。

2. 甲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支付交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甲方对账使用,甲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甲方不得非法收集并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支付账户号、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等敏感账户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3)甲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业务系统应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

3.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协议。

4. “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要求,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收集并合理使用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如甲方或甲方客户与贝壳找房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发生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的,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及与纠纷和案件有关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贝壳找房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十二、 通知与送达

1.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支付市场变化以系统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通知、乙方APP推送、乙方网站通知等方式调整相应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交易规范、流程、交易限额、交易资金和手续费结算时间、对账及开票规则)及服务费用,乙方发出的有关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的各类通知、公告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各类通知、公告自发出之日满30日起生效,若甲方不同意通知、公告确定的服务项目及费用标准,甲方在通知、公告生效前停止使用相应的服务或在通知、公告生效前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上述通知、公告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可在本协议《商户登记表》中登记或在乙方商户门户系统中登记,二者不一致的,以登记时间较近的记录为准。乙方联系电话 4007-002-002,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4号楼145号。若本协议各方变更联系方式等信息,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联系方式寄送的通知或函件仍视为送达,通知或函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本条款适用于甲乙双方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

十三、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以下任一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协议期内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书面提出不再延期;

(3)如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或监管机构要求,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且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乙方因此终止本协议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

(1)因甲方服务问题遭用户多次投诉的或甲方交易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的交易风险,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

(2)甲方将乙方支付服务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等)或从事涉赌、涉黄、套现、洗钱、诈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3)甲方名义上正常经营,或以正常名义成为乙方签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虚拟币、游戏点卡、博彩类产品、影视娱乐等虚拟产品,期货配资等)的经营活动;

(4)利用乙方名称或者业务数据进行不实宣传、误导用户及从事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5)损害乙方名誉,散播不利于乙方的言论,或对乙方、银行、用户做出不诚实或欺骗之行为;

(6)相关部门和单位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向乙方发出要求停止服务的通知或高风险提示;

(7)开通乙方相关服务后,任意连续6个月无任何交易的;

(8)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经乙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或者累积有两次以上该等违约行为的。

3.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和解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所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其他事项

1. 甲方知悉,双方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合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提交的相关资质材料向乙方合作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供甲方签署本协议使用。甲乙双方可采用短信验证码回填、人脸识别、数字证书等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甲乙双方确认,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盖章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甲乙双方采用电子签名签署后,甲方知悉并同意本协议保存在乙方合作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3. 本协议于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展壹年(共计12个月),次数不限。如本协议一方对延长本协议期限有异议,该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则本协议有效期满时即行终止。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对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签署两个或以上《商户信息表》,则双方以签署在后的《商户信息表》内容履行。

5. 本协议任何条款或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以下无正文)

附:附件:《商户信息表》

甲方声明: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我方支付账户。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注意对免除或者减轻乙方责任等与我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分账服务产品条款(一)

 

甲方:

乙方: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本条款为甲乙双方签署的《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产品条款,本产品条款是主协议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贝壳找房平台是指提供与房屋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的房产交易平台。

2.品牌方是指与贝壳找房平台签署相关服务合作协议,同意贝壳找房平台ACN合作网络服务规则,在贝壳找房平台上开展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协议中店东特指品牌方直营或与品牌方签署了《特许经营合同》(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实际协议名称为准),直接从事经纪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分账服务是指基于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约定的分账规则,对于甲方的交易资金,甲方授权贝壳找房平台依据分账规则向乙方发出分账指令,乙方根据接收到的分账指令进行资金划转的服务。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确认使用本服务应当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甲方不得利用本功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或其他违法违规的业务,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在收到贝壳找房平台发出的分账指令后,将待分账资金(即交易资金)划转至分账指令指定的账户。

3.如甲方是品牌方,遵循以下条款:

(1)甲方同意并确认,基于甲方与贝壳找房平台运营主体签署《服务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实际协议名称为准),甲方在贝壳找房平台入驻,成为贝壳找房平台商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并授权贝壳找房平台向乙方发出分账指令,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依据分账指令对甲方交易资金进行分账。

(2)甲方确认上述授权为自身真实意愿表示,乙方仅严格执行贝壳找房平台发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解冻、转账、付款、退款等)对甲方交易资金进行处置,如贝壳找房平台发送指令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情况引发的一切后果以及甲方因使用分账服务可能遭受的损失由甲方与贝壳找房平台协商解决。

(3)如与甲方有特许经营关系的合作方(即店东)使用乙方提供的分账服务,涉及对店东交易资金进行分账的,甲方应确保其已获得店东同意并授权甲方授权贝壳找房平台向乙方发出分账指令,因甲方没有获得店东有效授权或者授权存在瑕疵造成店东、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如发生退款,甲方同意并授权贝壳找房平台向乙方发出退款指令,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依据退款指令按照原路退回的方式将相应款项退回至客户原付款银行账户。

(5)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本产品条款建立在甲方与贝壳找房平台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如甲方与贝壳找房平台解除合作,在贝壳找房平台向乙方提供与甲方解除合作的相关证明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产品条款。

4.如甲方是店东,遵循以下条款:

(1)甲方同意并确认,基于甲方与品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并授权品牌方授权贝壳找房平台向乙方发出分账指令,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依据经品牌方授权的贝壳找房平台发出的分账指令对甲方交易资金进行分账。

(2)甲方确认上述授权为自身真实意愿表示,乙方仅严格执行经品牌方授权的贝壳找房平台发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解冻、转账、付款、退款等)对甲方交易资金进行处置,如经品牌方授权的贝壳找房平台发送的指令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情况引发的一切后果以及甲方因使用分账服务可能遭受的损失由甲方与品牌方协商解决。

(3)如发生退款,甲方同意并授权品牌方授权贝壳找房平台向乙方发出退款指令,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依据退款指令按照原路退回的方式将相应款项退回至客户原付款银行账户。

(4)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本产品条款建立在甲方与品牌方且品牌方与品牌方指定第三方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如甲方与品牌方解除合作,或者品牌方与品牌方指定的第三方解除合作,在甲方、品牌方或品牌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合作的相关证明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产品条款。

第三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主协议自动续签的,本协议自动续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分账服务产品条款(二)

 

甲方:

乙方: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本条款为甲乙双方签署的《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产品条款,本产品条款是主协议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分账服务是指基于甲方与贝壳平台方通过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约定的分账规则,对于甲方交易资金,甲方同意并授权贝壳平台方依据分账规则向乙方发出分账指令,乙方根据接收到的分账指令进行资金划转的服务。

2.贝壳平台方是指贝壳找房科技有限公司、贝壳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元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贝壳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贝壳找房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平台方”。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确认使用本服务应当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甲方不得利用本功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或其他违法违规的业务,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在收到平台方发出的分账指令后,将待分账资金(即甲方交易资金)划转至分账指令指定的账户。

3.甲方同意并确认,基于甲方与平台方签署合作协议(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实际协议名称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并授权平台方向乙方发出分账指令,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依据分账指令对甲方交易资金进行分账。

4.甲方确认上述授权为自身真实意愿表示,乙方仅严格执行平台方发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解冻、转账、付款、退款等)对甲方交易资金进行处置,如平台方发送指令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情况引发的一切后果以及甲方因使用分账服务可能遭受的损失由甲方与平台方协商解决。

5.如发生退款,甲方同意并授权平台方向乙方发出退款指令,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依据退款指令按照原路退回的方式将相应款项退回至客户原付款银行账户。

6.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本产品条款建立在甲方与平台方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如甲方与平台方解除合作,在平台方向乙方提供与甲方解除合作的相关证明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产品条款。

第三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主协议自动续签的,本协议自动续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资金存管服务产品条款

甲方:

乙方: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本条款为甲乙双方签署的《理房通商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产品条款,本产品条款是主协议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客户指由甲方或甲方合作方居间进行二手房屋买卖并使用乙方资金存管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金存管服务是指乙方或与乙方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接受用户的授权与委托,为甲方客户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资金提供存管服务。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在资金存管服务中,甲方负责核查二手房屋交易客户身份及买卖交易的真实性,并核查客户身份证件及房屋相关权属证明;负责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并推荐买卖双方使用资金存管服务;负责指导客户进行资金存管服务需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身份验证、绑卡、签署协议,提交解冻材料等;负责协调解决用户因买卖合同和资金存管服务产生的纠纷;负责协助向客户收集存管资金解冻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2.乙方负责为甲方客户提供资金存管系统,并负责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负责解答客户使用资金存管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相关培训;负责审核解冻材料;负责为甲方客户提供支付渠道。

3.如甲方客户选择使用乙方资金存管,则乙方负责存管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划转与退回;如甲方客户选择使用乙方与银行合作提供的资金存管服务,则乙方负责向银行传输资金划转与退回指令,银行负责资金的安全存放、划转与退回。

4.甲方应向用户正确宣传介绍资金存管服务,不得进行不实宣传或强制客户使用资金存管服务等侵犯客户利益的行为,否则,造成用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所有责任。

5.甲方应严格审核用户的个人信息,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甲方应保证录入交易系统及资金存管业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

6.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用户使用乙方存管服务前,按照乙方要求以面对面的方式核验客户身份,并在核准校验过程中将获得的客户全部身份资料按乙方要求提交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交易基础信息、资金存管划转/退回条件达成的材料,并保证相关信息、材料齐全、清晰、要素齐全。甲方应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及时、准确、真实地向乙方传送或接收乙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甲方保证提交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7.甲方应负责协助客户与乙方签署《理房通履约支付服务协议》或与银行的存管协议(协议名称以具体签约为准),并督促、协助客户进行资金存管服务的相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开立、存管资金支付、提交开户材料和解冻证明材料等;协助客户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及信息,保证乙方可及时、准确、完整的获得客户相关资料及信息。因甲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乙方或客户损失的,甲方予以赔偿。

8.甲方客户使用乙方存管服务时,甲方应严格审核用户的个人信息, 承担房产交易真实性审查的责任。甲方应负责用户交易过程中相关资质及提交的证明材料、交易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核验结果、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结果、客户存管资金解冻申请材料等。如乙方有要求,甲方应就上述审核出具加盖公章或经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审核确认文件。

9.乙方依据客户及甲方提供的交易证明材料,按照甲方客户与乙方签署的履约支付服务协议约定对存管资金进行退回和划转或传输存管资金退回/划转的支付指令,乙方对甲方及户提供的交易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甲方应确保提供的交易证明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10.甲方客户在使用资金存管服务过程中与乙方发生争议或纠纷,甲方应主动协调客户,按照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及时解决纠纷,客户因买卖交易发生纠纷需甲方证明交易情况的,甲方应就交易情况出具加盖公章或者经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确认文件。

11.甲方保证在收到乙方同步的客户信息、签约信息、交易信息后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密,并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服务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或为保护客户权益之外的用途。甲方应确保及时准确的将乙方要求传达的相关信息告知客户,收到反馈后及时传递乙方。

12.乙方仅为甲方及客户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价格及服务质量纠纷、其他因甲方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纠纷以及甲方未经客户授权或错误的指令导致客户投诉等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客户投诉或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与客户自行解决,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如甲方是品牌方,甲方及甲方店东使用本协议约定的金存管服务的,如因合作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客户投诉或乙方、客户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鉴于甲方在贝壳找房平台入驻并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贝壳找房平台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向贝壳找房缴纳品质保证金,基于贝壳找房与乙方关联公司的关系,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收取保证金,甲方同意甲方向贝壳找房缴纳的全额品质保证金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的履行的保证。

14.如甲方是品牌方,甲方及甲方店东出现以下情形造成客户、乙方损失或需支付违约金时,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赔偿/支付,如甲方未及时履行赔偿/支付义务,甲方同意贝壳找房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品质保证金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以赔偿客户、乙方的损失,以及支付相关的违约金。如品质保证金不足赔偿/支付的,贝壳找房或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甲方客户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甲方录入交易系统及资金存管业务系统的信息不准确的

(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或相关信息、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要素欠缺的;

(3)甲方未尽到房产交易真实性审查的义务,相关资质及提交的证明材料、交易文件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

(4)甲方协助客户欺诈的;

(5)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侵犯客户利益的。

15.为保障客户交易安全、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协议一方有权依据客户授权将客户签署支付服务协议的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管资金类型、存管金额、存管状态、交易是否完成或解除)、协议签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签署、解除、是否签署补充协议)同步给另一方,另一方应对该等信息予以保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方及客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保密信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乙方或客户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进行不实宣传或强制客户使用资金存管服务等侵犯客户利益的行为;

(2)甲方未协助客户与乙方签署资金存管服务协议,或未督促、协助客户进行资金存管服务的相关操作的;

(3)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投诉或纠纷,甲方未能妥善解决的;

(4)甲方利用乙方名称或者业务数据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业务的;

(5)其他违反本协议或有损客户、乙方权益的行为。

2.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应按照2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客户、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甲方客户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甲方录入交易系统及资金存管业务系统的信息不准确的;

(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或相关信息、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要素欠缺的;

(3)甲方未尽到房产交易真实性审查的义务,相关资质及提交的证明材料、交易文件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

(4)甲方协助客户欺诈的。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主协议自动续签的,本协议自动续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